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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涉台问题的最高指导文件。《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大陆司法机关就具有管辖权。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故大陆司法机关对台湾地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其次,根据该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原则,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犯罪,即便发生在外国,大陆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的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涉台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除应当经大陆地区专属管辖的、不符合一个中国原则的或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判决不予承认外,还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方予认可。海峡两岸曾于2009年4月26日由中央政府和台湾当局授权的海基会以及海协会合作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根据此协议,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等领域提供司法协助。主词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台湾省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台湾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3人,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中央党政机关中的台籍同胞中产生。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首次设立了台湾省代表团,五届全国人大决定,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之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余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予以保留。从此,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方案,通过召开协商选举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地方委员会的各界别中,设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两个界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是在台湾省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台盟成立后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台盟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推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同胞,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贡献。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于1981年12月22日在北京成立,是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全国台联自成立以来,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坚守一个中国原则,密切联系定居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广泛团结联络常住大陆、台湾岛内以及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坚决反对“台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国台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机构。台湾陆委会是由台湾行政管理机构辖属的处理海峡两岸事务的官方对口机关。主词条:台湾问题、两岸关系、一国两制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也是海峡两岸重要的政治议题。1949年国民党政府因内战失利而退守台湾。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派遣第七舰队侵入台湾和台湾海峡,于1954年同台湾当局签订《共同防御条约》,将台湾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造成台湾同中国大陆分离的状况。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两国发表《上海公报》。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并声明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但中美建交三个月后,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与台湾关系法》,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继续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扶植台湾。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始终把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作为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并在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一个中国的原则。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的方针。20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台湾问题,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并首先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题为《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在民族复兴伟大征程中推进祖国统一的重大政策主张,是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九二共识”指1992年11月大陆的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解决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所达成的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关键。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否认“九二共识”、破坏这一共同政治基础,两岸关系势必出现停滞甚至倒退,成果会得而复失,直接损害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的利益。台湾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台湾与大陆处于暂时分离的状态。因此,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重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5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和平统一的主张。1955年5月,周总理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1960年5月,毛主席提出,台湾只要回归祖国,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大权均由台湾当局掌握。这可以说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雏形。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指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正式发表关于大陆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思想的深刻内涵,提出了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它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问题的具体情况。“一国两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实行两种制度,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实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因而得到海内外广大华人、侨胞和世界舆论的普遍理解、支持和赞扬。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两岸人民往来以及科技、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蓬勃发展,两岸经济相互促进、互补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这充分显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威力。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并保持繁荣稳定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台湾的前途系于祖国统一,搞分裂是绝对没有出路的。李登辉等少数人背弃一个中国的原则、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分裂祖国的图谋是不会得逞的,必然遭到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反对。实现祖国统一是历史趋势,是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民心所向。在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一天一定会到来。主词条:台湾政治体制、台湾地区选举、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当局组织和台湾地区领导人当代台湾的政治制度承袭了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大陆时期实行的政治制度。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从大陆败退到台湾,也把国民党统治集团在大陆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搬到了台湾。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的政治体制和内外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台湾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仍然保留了1949年台湾当局实行的政治体制;台湾地区现行的宪制性规定仍然是以1947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为蓝本,采行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架构。台湾当局组织分成5个机构运作,分别是行政管理机构、立法机构、司法主管机构、考试机构和监察机构。台湾地区领导人对内负责政治上的最高责任,为台军最高统帅,对“五院”有协调争议权,并直接任命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外代表台湾地区,1996年起实施直选,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台湾当局领导人由直接选举产生,权力扩大,决定台湾当局的大政方针,提名任命行政、司法、监察、考试机构负责人。注释:⑴蒋中正字介石。⑵1975年,蒋中正去世,副领导人严家淦继任。⑶1988年,蒋经国去世,副领导人李登辉继任。“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法律”体系深受中华法系的影响,此外还受到日本、德国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台湾地区的“法律”采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系统,主要分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法律”、命令三级,下级的“法律”不可以违反上级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和修正需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再由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施行,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台湾地区考试管理机构或其他“机关”能发布命令。除了明文的“法律”之外,“终审法院”在过往仍会为了统一“法律”见解,而从判决中挑选部分争议问题,选编作成判例。判例不强制下级“法院”的法官必须采用,但事实上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除了选编判例以外,甚至“终审法院”曾经做成的一般裁判,也常在下级“法院”的审理中被引用。政党截至2019年底,台湾地区共有各类政党291个,全台性政治团体45个。主要政党包括民进党、国民党、台湾民众党、亲民党、新党、无党团结联盟、“时代力量”等。其中民进党和国民党影响最大。台湾地区各政党围绕各项公职选举展开激烈竞争。地方自治台湾当局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层级包括市(含台湾当局“直辖市”)县、乡镇两级。市(含台湾当局“直辖市”)县、乡镇为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公法人地位。市县、乡镇行政负责人民选产生,市县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对当地行政机构施政进行监督。纪年历法根据台湾当局有关规定,台湾各机关、官方文书中均采用“民国纪年”,以公元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为元年,与公元纪年相差1911年。通用历法主要为国际惯用的公历,民间亦通行农历,并以“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并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台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岁时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