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歌法》明确规定,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不得奏唱、播放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在九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法》还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针对国歌演奏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国歌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唱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送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有关国际组织,供外交活动或者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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