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亮公益慈善

“救生行动”声明贫困人士并不怕日常生活的捉襟见肘,最可怕的是贫病交加。一人得病,全家悲愁,这时他们急需社会的关怀与帮助。古人说“浮图之慈悲救生最大”,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我决定从2010年开始,每年捐出人民币150万-180万元补助一些不属于、或超出医保范围而病人家庭又无力承担的医治费用。我将这种行动称为“救生行动”。“救生行动”的原则如下:一、 “救生”对象限于宁夏地区及在宁夏工作年满一年、确实无力承担大额医治费用的贫困人口和来宁的外地打工者;二、经医生确诊缴纳了医治费用通过手术或其它治疗手段即可挽救其生命或改善其命运的;三、“救生行动”的资金经患者确认签字后,善款直接向医院缴付,现金不给予患者本人或其家庭;四、“救生行动”不包括患者手术或治疗中的陪护费、营养费、旅费及术后的康复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更不为出现医患矛盾和纠纷的现象负责;五、出于降低慈善成本、减少中间环节和使救治及时进行的考虑,我希望将“救生行动”办成一项民间与政府及医疗部门合作的慈善行动,有钱出钱,在位出力,相关人士大家一起来行善。故而委托银川市副市长李卫东牵头,联络区、市有关部门及医院与捐款人签订捐助协议,捐款人直接将善款汇入接受单位银行帐户,由民政单位与医疗机构严格按共同拟订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使用。因我时间精力有限,不接受患者的个人申请,这点务求患者及其家人谅解。六、“救生行动”要在阳光下进行,力求完全透明,出资情况及医治过程与费用及时在媒体和网络上公示,接受宁夏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舆论和网民的监督,使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患者得到切实的救助,从死亡线上挽救一条生命是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七、“救生行动”完全是我个人的长期行为,不募集、不接受其他任何人的捐款。“救生行动”实施自2010年起,张贤亮先生将对宁夏贫困大病人群开展医疗救助活动——“救生行动”。海原一女童首个接受“救生”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一个能够帮助大病特困家庭渡过暂时困境的救助机制,特制定本方案。一、“救生行动”的意义以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救助患大病的贫困患者或因病致贫的患者家庭,使其得到爱心关怀渡过难关。通过“救生行动”唤起社会各界的关爱之心,从而带动全社会参与爱心捐助活动来帮助弱势群体,挽救生命,救济穷困家庭。二、工作协调机构成立“救生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由捐助方及相关机构组成。组长: 李卫东副组长:田丰年保建新马红英成员:徐永豪汤智勇宁夏民政厅指定一名负责人陈家华邹嘉宾张晨光张贤亮全权代理人:张公辅“救生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卫生局。三、职责分工(一)捐助方1、负责筹措善款及对善款的分配和划拨,确保“救生行动”的顺利实施;2、对接受善款的单位与医疗机构的善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二)“救生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卫生局)1、负责银川及区内贫困大病患者的信息汇总、备案,将经核实筛选出的贫困大病患者名单通知医院,使其及时得到救治;2、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对上报的贫困大病患者疾病诊断、拟订治疗方式和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定;3、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三)宁夏民政厅、银川市民政局1、负责对申请的贫困大病患者信息进行核实,包括患者的身份、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收入、是否参加低保、医保、新农合等基本信息及家庭具体情况等;2、负责将筛选出的贫困大病患者基本信息的核实情况送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医院,使其及时得到救治;3、负责公布患者的救治情况与费用,接受捐助方对善款使用的审核及社会人士、媒体舆论的监督。(四)医疗机构1、严格按照下列“救助对象”条件,向协调小组报送急需救助的贫困大病患者名单,并及时实施救治;2、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宁夏基本用药目录,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3、主动接受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捐助者诊疗情况和费用的审查;4、负责及时报送患者的救治效果与费用相关情况,接受捐助方对善款使用的审核。四、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患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宁夏户口的城乡居民或在宁夏工作一年以上(有用工单位证明)的来宁打工者;(二)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家庭当年收入80%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三)在银川地区就医的,必须是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四)患者经诊治效果良好的;(五)愿意将个人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资金筹措和使用(一)资金筹措与拨付:自2010年起,由捐助方每年向银川市民政局捐助150万元(一期90万元、二期60万元),用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大病患者的救治。由银川市民政局一期拨付宁夏回族自治区医院30万元、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30万元、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30万元;二期视各医院救治病人情况随机调拨60万元。余30万元由捐助方机动掌握。收款单位应给予接受善款的凭证。(二)资金使用1、捐助方严格按照以上承诺拨付善款,不足部分不予追加。受捐助的三家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每年善款剩余部分可累积下一年备用。2、每人每年只限救助一次,捐助范围为患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3、善款只能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不直接向患者本人及家庭支付。不负担患者的陪护费、营养费、旅费及术后康复费、生活费等。六、“救生行动”项目管理(一)项目形式根据民政部门接到的申请和医疗机构接诊的实际情况,筛选符合条件的贫困大病患者进行捐助。(二)申请1、申请途径:(1)贫困大病患者可向上列三家医疗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2)贫困大病患者可向自治区或银川市民政部门申请。2、申请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患者向上列三家医疗机构或自治区、银川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救生行动”项目救助申请表》,自治区银川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救生行动”项目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2)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2张;(3)患者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5)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低保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三)审核。由自治区、银川市民政局于收到登记表及时对申请救助的患者身份、家庭收入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患者疾病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四)救助。捐款方与接受方(市民政局)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协议,善款由接受方按照规定使用。捐款方有权了解对每位被救患者的医疗效果和费用,各接受善款单位应向捐款方一人一报,年终有总结。每位患者的医治费用应有患者签名认可。(五)不享受救助的范围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以内的费用。2、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七、监督管理1、捐助方负责监督贫困大病患者的信息审核、报送及医疗救治等情况,并将捐助情况向媒体和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2、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救助患者的诊治过程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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