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春资料详情

2007年2月至2013年2月,王海春利用担任青山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292万元;挪用公款8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2014年11月,王海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立功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10年。2014年11月,王海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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