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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8日一审宣判:王长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法院介绍,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6年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长林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王长林在法庭上不认罪并给出了"零口供",但证据链完整,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