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内涵及特征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林权相关书籍物权。不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立场,都有必要将林权作为新的、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加以规定,以反映人们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特殊的利益需求。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立法和理论上,可以将林权与水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并列为同一位阶的用益物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1.林权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多样性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除了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外,国家鼓励各种民事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因此,林权的主体范围是广泛的,因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大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林权的客体对象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生态资源在内的森林资源,它们既可统一存在,也可以各自分离,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林权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林权的不同客体都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实务界有将林权的内容概括为:采伐利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新物种的品种权等等。因此,林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2.林权是资源性权利,林权人享有权利的同时附有多种义务林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目的是通过使用、经营资源获得收益。因此,作为一种私有的财产权利,林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保障权利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利益的实现,如规定林权人享有林木采伐、林下产品采集、景观利用等具体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但另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森林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有必要对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例如,林木的经营权人享有的采伐林木权受限额采伐的影响,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同时还负有更新造林的义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等等。3.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林权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但在其内部因客体不同可以成立不同的具体的权利。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者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有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才能发挥其规模效益,在提高森林资源的效用的同时确保生态功能的实现。因此,林权可以是以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为客体进行使用收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同时,林权的客体又可以各自独立,划分为不同的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既可统一于一个主体,也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对此,将在下文“构成林权体系的具体权利”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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