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林个人争议

胡杨林因私自演出,东家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将胡杨林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100万并立即停止任何违约私演行为。 太格印象传媒公司诉称,2009年2月28日,胡杨林正式签约太格印象,双方约定“太格印象为胡杨林的独家经纪人公司,拥有 、洽谈乙方所有演艺事项的最终决策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若有私自商演的行为,影响甲方赔付100万元”。签约后,胡杨林先后于11月18日、11月28日、12月6日多次私下联系、参加商业性演出,且私自收取演出报酬不予上交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及时制止胡杨林的违约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胡杨林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提起反诉,认为太格印象未按照约定按时按质为其投入宣传资金,严重耽误了有效宣传周期,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报酬57300元以及公证费2010元。 胡杨林在反诉中表示,2009年5月起,太格印象无故拖欠演出费用及其他应得报酬、成分款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杨林在2009年11月18日依据《演艺经纪合同》被迫作出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决定,并向太格印象公司送达了《解约通知书》。 胡杨林认为,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已经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太格印象应支付拖欠的演出费用及报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状告歌手胡杨林违约”一案又有新进展。2010年8月2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公布双方所持合同书的鉴定结果。另外,双方所出具的合同第二页完全不同,据此胡杨林指认太格印象造假,申请法院鉴定,法院受理进一步调查。8月2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并公布了合双方所持合同书的鉴定结果。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方(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所持合同中第二页的骑缝章与双方认可的鉴定参考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对于这个结果,胡杨林表示保留起诉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利用伪证对其提起诉讼和名誉侵害的权力,但是会顾及“老东家”的情面接受调解。2010年,胡杨林被老东家太格印象起诉,随后,胡杨林应诉并委派律师在北京朝阳法院反诉“太格印象”制造假合同进行诉讼,且未按照约定按时按质为其投入宣传资金,严重耽误了有效宣传周期,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延支付的演出酬劳。2011年,胡杨林反诉胜诉,法院依法判定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已经合法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太格印象”应支付拖欠的演出费用及报酬。2015年7月,歌手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老东家“太格印象“和以艺名“胡扬琳”承接演出的桂莹莹诉至朝阳法院。2016年1月20日,朝阳法院认定二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二被告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或类似艺名进行演艺活动,并删除以“胡扬琳”或类似艺名为名义所作的宣传内容,以及在微博上关于胡杨林的所有宣传资料及声明,并在新浪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胡杨林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不正当竞争案,胡杨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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