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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7年10月,陈志华报经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范大光(未作集体研究)批准,在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将该公司正在开发的6.26万平方米商业用地按账面金额作价转让给大庆石油新科庆联防腐有限公司,其后实际由另3家企业实施开发,这3家企业至2013年5月通过开发经营获利上亿元;陈志华等人涉嫌从中收受贿赂。2013年8月,审计署将上述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组织查处。2014年,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志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0万元;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范大光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

陈志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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