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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1992年10月至12月,《中国作家》的副主编高洪波在接受《工人日报》、《海南法制报》等多家媒体采访时,引用《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第30条规定,主张张艺谋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侵犯了该杂志的版权。同年,《中国作家》第6期亦发表声明,称该刊曾多次刊登启事,宣布对所发表作品享有两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间未经其允许任何报刊书籍、影视单位不得转载和改编,凡投稿者均视为自动接受上述约定;而《秋菊打官司》系根据该刊1991年第3期所载中篇小说《万家诉讼》改编,小说作者和电影厂家均未征求该刊意见,所以损害了刊物利益。不过,法律界人士指出,第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著作人,《中国作家》未与小说作者签定有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面合同;第二,《中国作家》的版权启事发表于小说作者向该刊投稿之后,因此对《万家诉讼》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第三,高洪波所引用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适用主体是“图书出版者”,并不适用于期刊《中国作家》。侵权诉讼1992年2月,该片在宝鸡市偷拍当地场景时,将正在街头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拍摄入镜头之内,并在成片中使用了该镜头,带有她正面半身肖像的镜头放映时间约4秒钟。摄制组在拍摄时贾桂花的肖像时未事先告知,拍摄后在影片中使用贾桂花的镜头时也未征求她本人意见。11月,该片在宝鸡上映后,贾桂花的亲友认出片中使用了她的镜头。贾因患天花,面部有缺陷,影片上映后,她在公共场所遭他人讽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贾认为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未经其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于1993年12月1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4年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贾桂花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方付给原告3500元,贾桂花于1995年7月25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