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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日, 电影《惊情神农架》在上海电影节首映时,柯蓝称拍片时,剧组在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内造了一个木屋,而在影片拍完后则一直没拆;随后,经过媒体报道,这则新闻被无限放大,以致剧组被扣上了“残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丝猴”的罪名;6月20日,影片剧组发表了关于柯蓝言论的声明。由于《新民晚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而电影出品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湖北省文化厅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则将《新民晚报》与演员柯蓝告上法庭,索赔200万;7月17日,海淀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惊情神农架》剧组违规进入神农架大龙潭地区拍摄,影响了其周边环境。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惊情神农架》剧组未获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进入神农架大龙潭地区,并且搭建小木屋,必然对拍摄地点的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此举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另外演员柯蓝对《惊情神农架》剧组的行为作出的评价,属于民事主体依自己的价值观、理解、经历对事物作出的评价,法律并不禁止。《新民晚报》引用演员柯蓝的发言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论,旨在呼吁保护环境,报道内容基本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