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思正式起诉

2014年1月初,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周伟思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透露,经初步调查,周伟思受贿主要集中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检方称,在南联社区的一次旧城改造项目中,某房地产公司请求周伟思出面帮忙。周伟思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促成了该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事后,周伟思先后收受该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好处费”。起诉书指控周伟思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为:其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期间,接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的开发及拆迁工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其中,伙同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收受人民币4500万元(周伟思分得人民币2000万元,范某分得人民币2500万元),此外,周伟思又单独收受了叶某的好处费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起诉书指控周伟思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嫌收受好处费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其中,其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为天基公司旧城改造项目争取开发权提供帮助,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好处费人民币500万元。其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在建设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项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检察官告诉记者,周伟思的“村官”的身份认定和法律界定有一定“复杂性”:2004年深圳全市城市化后,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原任村委主任的周伟思也随后担任居委会主任。作为居委会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为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在从事基层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周伟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好处费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个罪名。另外,周伟思还涉嫌单位行贿罪。其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为使违规建设的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多次送给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共计港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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