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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确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系列: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恢复军衔制。恢复后的军衔制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以及大尉、准尉军衔。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