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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据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委副秘书长马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9月3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马勇决定逮捕。2015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共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正厅级)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016年1月29日,据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消息,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马勇(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已由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侦查,检方最终指控马勇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马勇被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土地拆迁、税费减免、消防验收、工程款结算、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干预司法活动,单独或与妻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收受的财物包括93万元人民币、2.3万美元、38万港币、1万欧元、4708.33克黄金,以及一只伯爵牌白色女表和一对雷达牌白色情侣表。上述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310余万元。马勇所涉嫌的受贿罪事实中,向他行贿的共14名个人及一家公司。在这14人中,绝大多数为当地企业家,其中包括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安安。除了前述企业家,益阳两名官员为了职务升迁,也向马勇行贿。其中包括2015年8月初落马的沅江市市长肖胜利。另一名官员则为大通湖区区长梁成立。《财经》记者查阅大通湖区政府官网发现,梁成立目前仍担任大通湖区委副书记、区长。2016年3月29日,经湖南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中共湖南省委原副秘书长马勇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当天公布了庭审情况。庭审从上午8点30开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于当日11时40分休庭,由于该案有关证据较多、案情重大,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勇在担任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定返还578.85万元土地出让金,在担任益阳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60万元被用于支付企业欠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马勇利用担任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益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李万新(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勇犯数罪,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8月,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对马勇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查,马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马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勇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湖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8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马勇刑事裁定书,显示曾任益阳市委书记、湖南省委副秘书长的马勇,获减刑5个月。据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截止2018年12月表扬5次,并余541分。另查明,该犯2016年10月因收押期间表现优良奖150分,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长沙市中院认为,马勇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