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保人物事件

2012年12月25日,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最低的中铁集装箱董事长罗金保于12月24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罗金保被控被控在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2笔,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其在被审查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报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报告后的几个月罗金保即被中纪委调查,案发后罗金保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余受贿事实,并将其涉嫌受贿的金额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贿金额中有三千余万为国企行贿,其在会见律师时,表示很后悔收钱,但是都是同一系统的,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等待判决。检方指控称,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罗金保在任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个集团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单位和个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2005年6、7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8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欧元5万元。●2008年11月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70万元。●2008年8月至12月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5万元,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万余元。●2009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差价人民币24万余元。

2012年12月25日,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最低的中铁集装箱董事长罗金保于12月24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罗金保被控被控在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2笔,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其在被审查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报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报告后的几个月罗金保即被中纪委调查,案发后罗金保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余受贿事实,并将其涉嫌受贿的金额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贿金额中有三千余万为国企行贿,其在会见律师时,表示很后悔收钱,但是都是同一系统的,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等待判决。检方指控称,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罗金保在任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个集团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单位和个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2005年6、7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8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欧元5万元。●2008年11月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70万元。●2008年8月至12月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5万元,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万余元。●2009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差价人民币24万余元。

2012年12月25日,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最低的中铁集装箱董事长罗金保于12月24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罗金保被控被控在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2笔,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其在被审查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报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报告后的几个月罗金保即被中纪委调查,案发后罗金保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余受贿事实,并将其涉嫌受贿的金额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贿金额中有三千余万为国企行贿,其在会见律师时,表示很后悔收钱,但是都是同一系统的,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等待判决。检方指控称,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罗金保在任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个集团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单位和个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2005年6、7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8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欧元5万元。●2008年11月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70万元。●2008年8月至12月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5万元,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万余元。●2009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差价人民币24万余元。

2012年12月25日,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最低的中铁集装箱董事长罗金保于12月24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罗金保被控被控在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2笔,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其在被审查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报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报告后的几个月罗金保即被中纪委调查,案发后罗金保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余受贿事实,并将其涉嫌受贿的金额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贿金额中有三千余万为国企行贿,其在会见律师时,表示很后悔收钱,但是都是同一系统的,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等待判决。检方指控称,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罗金保在任石家庄—太原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个集团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单位和个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2005年6、7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8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欧元5万元。●2008年11月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70万元。●2008年8月至12月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5万元,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万余元。●2009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0万元。●2009年至2010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差价人民币24万余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2)齐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罗金保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黑龙江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刑事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刑二初字第11号认定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4月6日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1日,黑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罗金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金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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