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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陆剑青被指在香港按公屋住户资助政策申报信息时,隐瞒身为两家公司的董事,及持有其中一家公司一半股份,被房屋署提告。最终陆剑青认罪,判罚款3000元港币(约2611元人民币)。陆剑青承认一项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律师指他初犯,事后已还清租金差额;又指涉案两公司是被告为接生意而开,填表时无心之下“犯错”。裁判官指若被告没意图犯案就不能接受其认罪,律师改称“是有心”。案情指陆剑青一家三口住在慈云山一公屋单位,他在2016年填申报表时,仅称受雇于MiniCrew,月入约1.8万元港币(约1.6万人民币),家庭收入每月则为约2.8万元港币(约2.4万人民币),为三人家庭入息限额的4,4780元港币约六成,可获四分一租金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