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三项罪行

贪污

2005年7月12日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其中刘金宝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 刘金宝法院经过审理得出,刘金宝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但因其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受贿

2005年7月12日经法院审理,刘金宝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刘金宝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

2005年7月12日刘金宝被起诉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最后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金宝有期徒刑5年。综合以上罪名,数罪并罚,刘金宝最终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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