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担任职务

民革第十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中央副主席;民革湖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常委、副主委,第九届副主委。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湖北省第八届政协常委;武汉市第八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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