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重要事迹

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江平七十岁生日时,中国政法大学正式授予这位卓越的法学家终身教授的荣誉。在答谢发言中,老人说,人生七十,是该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公平的,在给我22年逆境之后,又给了我22年顺境。那22年逆境,始于1957年。是时,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高材生江平刚刚留学苏联的江平回国,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任教。不久,整风运动就开始了。“我1951年出国,对国内的政治气候很陌生。开始嘛,鼓励给党整风,提意见,可是我发现大家都不太说话。这时有人就鼓励我说,你们从苏联留学回来的年轻专家,应该带头啊。”江平教授就坦率地说了。他带头写了份大字报,题目叫《二十个教师的意见》,针对北京政法学院当时的问题提了五点意见,贴在校园里。“开始大家都说意见提得好啊”,谁想没两天情势急转直下,整风变成了反右。因为这份大字报,江平在政法学院“抢”了头一批右派帽子。他被派到北京西山劳动反省,在一次抬重物过铁轨时,由于心力交瘁,他被风驰电掣的火车带倒,直拖出去几十米远,性命虽然保住,但无情的车轮碾碎了他的一条腿。这一幕无需细述,闻者伤情。一年前他还在毕业典礼上作为留学生代表演讲,半年前还在作为青年专家接待来访的苏联法律代表团,昨日的意气风发转眼就成失意坎坷。江平当时写下的诗中有我们难以体会的心境。“残肢逆遇何足悲,伤情失意安得摧。”“愿将惭怍五尺躯,送与世炉万般锤。”这首诗名为《自勉》,并不成于1957年,而是写在那之后的几年。大概就是在那几年中,这位年轻人重新思考了自己的人生和国家的命运,重新度量了是非善恶的内涵,并以更高一层的心境和心智迎接57年后继续颠沛的命运。1959年,江平以“摘帽右派”的身份回到了北京政法学院外语教研室。由于政治身份限制,他只能教俄语,不能从事法律专业教学,也无法发表法学专业著述。1972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北京政法学院被解散,江平被“流放”到安徽农村劳动。就这样,到1978年前,一个年轻学者最珍贵的二十多年付之流水。江平说,我在逆境中常用诗词宣泄,最高音的呼喊就是:“千语万言满胸臆,欲诉欲泣无从。长吁三声问天公:为何射日手,不许弯大弓。”起草《民法通则》:信有大地响惊雷1978年,大地惊雷,北京政法学院复校,江平终于恢复教职,弯弓射日不再是妄想。“文革”中,法律可以被随意打倒,“民主法治”惨遭践踏,“公检法”可以被彻底砸烂,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今国家百废待兴,首要问题就是恢复法律权威。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其后几年中,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重建法制的精髓是重树法律精神,法律要还人以尊严,给人以权利。民法起草就这样开始酝酿了。最初,全国人大召集了一批法学专家,准备起草一个完备的“民法典”,经过两年艰苦努力,拿出了民法典的第四稿。就在这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同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彭真认为,中国改革刚刚开始,农村可以说有了一个方向了,就是搞土地联产承包。但城市还在摸索――到底国有企业走哪条道路,股份制?承包制?在我们对改革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考量的时候,民法典怎么写?法典形式是否适合刚刚“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改革?所以,他建议改“批发”为“零售”,暂时不搞法典,而以单行法的形式出台。不搞法典而是起草“有中国特色”的民法,这意味着起草者没有国际惯例可循,要有首创精神,要“独辟蹊径”。1985年,刚刚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的江平承担了这个任务。他的工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大学佟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家福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这四位就是后来法学界尊称的“民法四先生”。“改‘批发’为‘零售’,点破了改革开放之初立法的方向。中国当时急需出台一部对民事权利做出基本规定的法律,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法人制度还没明确,怎么改革?这部法律的特征就是框架式,概要式。《民法通则》要明确私人权利。这156条现在看来虽然简单,但把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做了规定。”江平说。1985年当年,四人组就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次年4月,《民法通则》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版的“人权宣言”,如同改革之初法制上的一声春雷。它的“中国特色”也很引人注意,“一个法律叫‘通则’,不光在国内,在国际上都是少有的。拿出去,‘通则’怎么翻译?翻译成‘基本原则’的也有,翻译成别的也有。不管怎么说,我当时想,《民法通则》拿出来不要让世界看笑话。”老人呵呵一笑。这部法律在起草时争议很大,最大的辩难来自于坚持搞民法典的专家。其实民法典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歇,2002年12月23日,民法典终于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起草小组负责人仍是江平。起草《行政诉讼法》:愿汝长能耐风波恰巧在记者采访江平教授时,新华社发了这样一条消息:上海市静安区发生纠纷的两邻居,因均不满公安处理而双双将静安公安告上法庭。这起“民告官”案件在静安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静安公安分局局长坐上了被告席。《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此类“民告官”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二十年前,这部法律首次挑战了中国传统伦理中“官”与“民”的潜规则,“民告官”从此有理。那是1987年,正值《民法通则》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央六部委联合召开了一个庆祝座谈会。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陶希晋说,国民党当政的时候有六法全书,我们的法律也要体系化。现在我们刑法、民法、刑诉、民诉都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以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与会者当时就请陶老找专家主持这项工作。后来媒体报道说,陶希晋马上点出了一个名字:江平。“不是会上就点名的,”江老笑着纠正,“没那么夸张,是会后找我谈的。让我来牵头,和北京大学罗豪才、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组成个‘行政立法研究组’”。这又是一件开风气之先的事情。《民法通则》的出台,保障了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但公民权利受侵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私权对私权的侵犯,另一种则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前者可以依据民法解决,后者则尚无说法。行政立法,就是要给这个领域立起规矩。开始法学专家们从大处着眼,想搞一个《行政法大纲》,但后来发现走这条路很难,外交、军事等等领域都涉及到行政权力,要厘清这些非一日之功。“当时想到,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是个很重要的领域。比如德国,‘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个事实鼓励了我们。”江老说。他们借鉴了国际经验,决定先起草一部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从1988年开始,《行政诉讼法》成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主攻目标。即便这样,要起草好“民告官”的法律也是千头万绪。江老举了个例子:“比如说,行政诉讼到底在哪里受理?如果在原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很欢迎,但政府部门就意见很大――我们要到全国各地应诉,派多少人去?行政经费谁来保证?如果在被告所在地受理,老百姓就有意见了――谁能保证当地法院不袒护当地政府?”“后来怎么解决的?”“后来的法条是,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受理。”老人笑,“法律也有折中的时候。”这部法律1990年开始实施,距今已近二十年。这当中,有无数来自实践的宝贵经验,不断拓展着它的内涵。就比如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报道结尾写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类“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较小。为此,静安区政府日前颁布了《静安区行政机关领导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涉案的行政机关领导须出庭应诉。如江老所言,这部“民告官”之法,要经历实践考验,也要在实践中获得力量。修订宪法:握笔案头发九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在千禧年前曾经历过三次修订,分别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之后。国家根本大法的修订与改革开放的过程相伴随,与市场经济的经验相呼应。2003年春,党的十六大刚刚闭幕。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江平被邀请参加会议,再次讨论修宪问题。会上,他表达了这样几点意见:第一条非常大胆:宪法不要常修改。应该是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才能考虑宪法修订。如果不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那么至少要更强调公民权益的保护,这样才更有意义。第二条也很敏感:保障人权应该是宪法核心思想之一,修订宪法应该更好、更充分地体现这个核心。第三条一反惯例:程序上最好由全国人大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宪法修改草案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只是显得立法机关比较被动。这些意见背后有千言万语。江平经过深思熟虑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了他对修宪的建议。如何体现保障人权的思想、如何明确私有财产保护、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份建议中都有阐述。当然了,这位年逾七十的法学家也不是第一次这么直言和大胆。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认真阅读宪法中被修改的一些条款,隐隐可见江平所坚持的理念在字里行间闪烁。比如,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比如,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比如,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国之重器。江平一向主张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不能在现实执行中出现“法律倒置”的现象。同时,正因为宪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就必然要体现出对人民权利和人民意志的充分尊重。而这些,在江平负责起草的各个法律当中一以贯之。起草《物权法》:未落人间已颠坷《物权法》在中国立法史上创造了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最终通过,这部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为基本宗旨的法律经历了十多年的酝酿和讨论,前后共七次审议。而对专家起草组组长江平而言,《物权法》所体现的保障私权理念是他从几十年前就开始坚持的。1980年中国刚刚回春之际,江平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后有评论者说,文章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放出来,将企业权利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当时他就已经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的1993年,江平又发表了另一篇重要文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文章提醒人们,事关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些重大观念还未能突破,包括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问题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应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而开始酝酿的。由于涉及利益关系广泛复杂,从2005年交由全民大讨论开始,广受关注、辩难无数。“《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是否是为富人撑起保护伞?”“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如何补偿?”“在股份制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如何解决?”种种问题纷至沓来。最激烈的质疑是针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将获得平等保护”的。质疑者的看法是,国家可以平等保护企业、个人,国家怎么平等保护它本身、企业和个人?这与社会主义宪法精神不符。这些质疑使《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更加曲折。中国法学会多次组织专家研讨物权法草案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有资产保护、与“三个代表”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书面意见上呈中央。江平教授一直在解疑释惑。他认为,《物权法》表达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进一步确定了公有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强调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等保护原则。“如果过分强调某一财产的特别保护,将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查找2005―2007年的报道,可以看到各种质疑《物权法》的问题――“如何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江平都曾一一公开解答。他多次强调《物权法》的意义:“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过去我们没有一部比较完整和系统的财产法律,《物权法》将填补这一空缺。在思想上,《物权法》还体现了两个方面的现代思维,即市场需求的思维和与国际接轨的思维。”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物权法》终于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和以往江平组织起草的法律一样,这部法律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印证,并体现着江平所坚持的民主、法治、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作为终身教授,老人忙着指导博士研究生毕业,忙着安排时间与今年刚入学的两位博士沟通。没有在录取时马上与他们见面,是因为自己脑血栓复发住了一个月的院。如果说还有什么执著的,那就是老人常提到的那句话:我这一生重视两样东西,一个是真理,一个是自由。正确处理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契约精神应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机制。西方国家曾经在法学方面有一句名言:从古代到现代法律发展的过程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身份到契约。这句话在法学界被认为是一个至理名言。身份就是代表不平等,而契约精神代表的是平等精神。平等精神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应该是市场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连三个平等都没有,如果连起跑线都不平等,怎么能够体现契约精神呢?第二个就是自由精神。我想所谓自由精神,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因为市场离不开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源分配,一个是价格规定。这是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最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它们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来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资源配置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我想,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决定。那些扭曲的市场价格机制,应该把它改变过来,我想利益的机制就是一个自由的机制。第三个就是协商的精神。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同也好、契约也好,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市场中的协商精神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在法律中我们称之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法律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来遵守,不遵守这个合同可能就是违法、就是无效。但在民事关系里,尤其在市场经济方面,还有很多是属于任意性条款。所谓任意性条款,就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东西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事人之间、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也有一种立法的作用,但是这个立法只对于双方有效。这个精神我们过去也是比较弱,我们的法律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完全尊重当事人意志,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这样一种意识还是很缺乏。第四个就是诚实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诚信。这是市场精神里面一个很核心的价值观念,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既然定了合同,就有义务去严格遵守,而且应当把违反契约的诚实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场的最大的一个耻辱,或者是一个对市场最大的破坏。政府应主要管市场秩序,而不是市场自由。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西方有句谚语: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恺撒的,应该让恺撒来管。这是市场经济中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我们可以说,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这个原则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过多,资源分配、价格确定,这样的一些东西都由政府来插手,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一种管制经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政府应该是个有限政府,这个“有限”,我觉得在政府的作用里面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起到宏观的作用,通过宏观调控来保证市场的秩序、安全进行。二是在市场的秩序、公平交易方面,政府应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法制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制,二是市场秩序的法制,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构成我们所讲的市场法制。或者说,要把市场经济变成法制经济,关键就在于自由的法制和秩序的法制。过去,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有一个错误的做法,就是过多关心市场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系;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按道理来说,市场自由应该由市场来管,而市场的秩序应该是政府来管,应该完全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对于市场秩序放之不管,更多去管了市场自由的一些东西,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社会公共利益谁来确定?第二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其中,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想有的是公权力,那么社会想的是什么呢?什么是社会的职能?我想社会就是自治的职能,社会自治就意味着社会不仅有权利,也有权力,也就是给予社会的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力,也有一些自主的权力。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到底社会应该享有哪些权力?我认为,一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分工,二是明确社会自治的界限。我想起当初海南建省时,海南提出来自己的方案是大社会、小政府,但是后来这个理念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由于中央政府机构庞大,到了省里也得按相应的机构来设立,所以原来设下的小政府也就逐渐被大政府所同化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应该怎么样体现出来?举个例子。当年审议物权法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提到: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土地、房屋。当时引起争论的是,这个“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后来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了: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究竟用什么原则来确定?我觉得可以从几方面来看。第一个当然就是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应该是代表了社会利益,我们的人大代表应该是从群众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群众的利益。第二个就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我们的社会组织还没有跟政府脱钩,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脱钩,真正能够让社会组织成为民间组织。我们现在有一些社会组织也不健全,比如农民占有很大的数量,但是全国也好、各省也好、各市也好,都没有农民协会。真正能够反映民间的代表、民间呼声的社会组织一不独立、二不完善,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加以完善,才能够解决好代表群众利益、社会利益的问题。现在也有一些听证会来征求一些民意,但是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第三个方面,对我国来说,很重要的是有反映民意的机构,能够确实反映老百姓的呼声,做一些民间意见的调查。西方这样的组织很多,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民意机构和它们所做的民意调查。而我们在这方面仍然很欠缺。我们在处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最近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条,即一些民意机构可以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来提起诉讼。比如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代表环境生态方面受到损害的老百姓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也仅仅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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