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蝶丽个人经历

1946年9月被余洪及王德浦告发及照片作物证,指控她曾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在香港为日本“报道部”演剧筹款,及代拍电影《香港之光》,而犯“汉奸”罪,因此胡蝶丽被中华民国广州市“高等检察处”在1946年9月10日(星期二,中秋节)在大同医院逮捕,并拘留在地院看守所,9月14日(星期六)提堂,其姐夫关学林律师从港飞穗协助,经辩方证人吴家鼎供称她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已迁居澳门,实际没有参予该汉奸活动而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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