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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锣湾”涉黑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启荣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小平、鲁碧蓉等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陈启荣为首的“铜锣湾”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项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组织特征:以陈启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体系较为严密;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犯罪活动和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行为特征:犯罪具有多样性,且都是组织实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曾2次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干扰城管部门正常工作。“3次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故意毁坏群众财物、逃税、骗取贷款等,说明这个犯罪组织在贵阳的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小河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