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尔多产品保护

在中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外国酒类,继2009年的“干邑”(Cognac)、2010年的“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2012年的“纳帕河谷(葡萄酒)”[Napa Valley(Wines)]、2013年的“香槟”(Champagne)、2014年的“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5年又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6月19日正式公布《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75号)。公告称:“经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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