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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9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09月02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报告,确认白云的代表资格终止。2015年02月0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白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白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白云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与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02月0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白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5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受贿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云利用其担任中共吕梁地委副书记,中共吕梁市委副书记,阳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阳泉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搬迁改制、职务调整晋升、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瑞(另案处理)、中共平定县委原书记王银旺(另案处理)等17家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1万余元。白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对被告人白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白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云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市委副书记、阳泉市委副书记、阳泉市人民政府市长、阳泉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1.83015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白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