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逃亡相关新闻

四川新视野传播公司与峨眉电影制片厂、廖家云侵犯著作权案新视野公司诉称,1996年5月9日,长篇小说《生命逃亡》作者贾万超将该小说的专有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视野公司。1996年9月1日,新视野公司与峨影厂达成对电视连续剧《生命逃亡》的拍摄共识。1996年10月8日,新视野公司与廖家云签订合同,新视野公司委托廖家云改编长篇小说《生命逃亡》为20集电视剧。合同签订后,新视野公司支付廖家云定金1万元。1997年4月,廖家云写出第一稿后,新视野公司认为内容、人物和剧本名称等与原著比较面目全非,要求廖家云交出第二稿进行讨论。1997年4月2日,新视野公司和廖家云签订了补充协议,廖家云同意修改。1997年5月29日,廖家云再次领稿酬2万元,先后合计5万元。新视野公司追索改好的剧本,却至今未得到。2000年9月,新视野公司在省内各家报纸上看见《生命逃亡》电视剧拍摄已经开机,新视野公司立即向四川省版权局报案,申请调解此案遭被告方拒绝。2001年初,峨影厂制作的光盘在省内外销售。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峨影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廖家云退赔新视野公司剧本改编稿酬5万元,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3日、9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四川新视野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 610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11 610元,由四川新视野传播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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