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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欢乐海洋公司与鑫池工作室签订《演出服务合同书》,约定:鑫池工作室艺员为严屹宽(原名严宽);双方洽谈有意拍摄电视连续剧《破冰行动》,艺员严屹宽在该剧中担任领衔主演,扮演“李飞”角色,该剧拍摄的合约周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3日,艺员严屹宽演该剧服务费总额为2650万元。合同要求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欢乐海洋公司向鑫池工作室支付服务费总额的20%,计(含税)530万元,鑫池工作室艺员进组工作之日起3日内,欢乐海洋公司向鑫池工作室支付服务费总额的30%,计(含税)795万元。合同要求,超合约周期工作的日服务费按照每工作日(含税)50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服务费。合同签约后,甲方并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给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使得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七日(2017年7月8日)向甲方发出了《履行合同通知书》,欢乐海洋公司未依约向鑫池工作室支付首笔20%的服务费;现合同约定的拍摄周期起始时间已过去一周,欢乐海洋公司仍未依约支付先期20%服务费并安排鑫池工作室艺员进组拍摄,要求欢乐海洋公司三日内支付鑫池工作室服务费总额的20%,计(含税)530万元。2017年7月10日,欢乐海洋公司向鑫池工作室发出《终止履行合同通知书》,称《破冰行动》因部分情节与政府相关宣传导向不相符,导致该剧本进行修改,何时能拍摄目前尚不能确定,故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为避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欢乐海洋公司建议终止双方签订的演出服务协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终止履行合同通知书后,双方并没有如何解决问题作出更多的沟通,从而导致双方的合作进一步走向破裂。在合同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后,2017年12月2日,鑫池工作室向欢乐海洋公司发出《履行合同通知函》,要求欢乐海洋公司赔偿鑫池工作室本合同全部服务费2650万元。2017年12月5日,欢乐海洋公司再次发出《关于终止履行合同通知函》,称因该剧被公安部列为重点剧目,故该剧本需报公安部相关部门审核,目前欢乐海洋公司根据公安部的意见正在修改剧本,该剧到现在尚未开机也是因为剧本还没有修改到位,故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为避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欢乐海洋公司建议终止双方签订的演出服务协议。可是让人蹊跷的是,一方面,欢乐海洋公司称涉案的电视剧尚未开机,但是判决书显示,欢乐海洋公司表示该电视剧已经开始拍摄,相应的演员并非严屹宽。2019年1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有关上海鑫池影视文化工作室与霍尔果斯欢乐海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欢乐海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池工作室违约金200万元,支付律师费135261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鑫池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的合作因欢乐海洋公司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为,欢乐海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鑫池工作室并未就损失进行举证,且欢乐海洋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建议终止合同后,鑫池工作室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