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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4日,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西电影制片厂导演文波以拖欠酬金的罪名,状告北京马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一案。文波在2001年4月初,应电视剧《给点阳光就灿烂》摄制组邀请,任制片主任一职。 双方在2001年5月15日签订《演职人员聘用合同》中约定:工资酬金为每集3000元,共20集总计60000元;开机后15天给付20%,拍摄中给付40%,停机前付清其余40%。原告未经被告允许,不得报销电话费和出租汽车费及其他非生产费用。2001年9月25日是合同终止日期,剧组仍以款项不到位为由,拖欠酬金25000元。文波在摄制组工作期间用于对外的移动电话费用3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酬金,垫付生产性的电话费用,共计28000元。庭审中,马羚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反诉状,文波反成被告。理由是文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工作不负责,不与录音组签合同,致使原聘用的录音人员提前离开摄制组,使摄制组被迫在后期制作期间另行聘用录音人员,造成摄制组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北京马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认为这些损失应由文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