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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30日,原告北京禾邦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子嘉(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电视剧《凤临阁》发行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转让费共计54万美金,折合人民币为447.12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30万元人民币,余款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索,但被告一直借故推托。为此原告只得诉诸法院。2005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凤临阁》著作权一案进行了调解。经过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